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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用品:壮阳药有假?男子告药店
陈成超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他于11月7日在合肥的3家大药店购买了“三体牛鞭”、“五夜神”两种成人用品,11月17日,他以“被告把假药出售给原告,且外包装和说明书对产品的性能和用途都做了虚假和夸大的宣传,其行为对原告构成了欺诈”为由,向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了这3家大药店。近日,湖里法院受理了此案。
陈成超所购买的3盒产品(系两种产品)价值都在50元以内,而在原告陈成超的诉讼请求中,经济方面的赔偿要求也只是申请依法判令被告退货及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与购买产品时相当的金额,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中“判定被告同时在《合肥日报》《合肥晚报》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启事”的诉讼请求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记者拨通了原告陈成超的电话,由于他正要去外地出差,他简略地描述了自己把这件消费纠纷诉诸法律的原因:“我认为合肥壮阳药市场非常混乱,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我个人也吃过这方面的苦头。因此,我想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引起更多人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注意。”他告诉记者,他特地选择了3家有一定名气的药店去购买此类产品,“连这些大药店都出售这些假药或是夸大产品的功效,更何况那些小药店呢?”
陈成超的辩护律师郑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此案尚未开庭,不愿意过多地透露此案的细节,不过他认为,这两种产品都在外包装和说明书上对产品的性能和用途做了虚假和夸大的宣传,所以“此案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记者随后采访了被告药店中的一家,该药店负责人还没有接到法院的书面通知,尚不知自己因为出售这类产品成了被告,表示十分惊讶。“一般的消费者如果觉得药效不好,拿来我们店里退换,我们都会给他们换。何必要弄到法院呢?”当记者问及涉及此案的产品“五夜神”时,负责人表示他们都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不可能是假药。而“五夜神”究竟是否像外包装和说明书宣传的那样具有那些疗效呢?负责人说:“我们做的都是回头客的生意,如果这一类药品(指壮阳药)没有效,我们怎么经营下去呢,”他透露说这类药品的市场还比较可观。记者问他将如何应对这场官司,他回答说,如果说因为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对产品的性能和用途做了夸大的宣传,那这位消费者应该去找厂家,而不是找销售的药店。
市卫生监督所:两产品说明书的确存在问题
在这两种产品的说明书上,印制的批准文号分别是“健”字号和“食”准字号,目前此类产品的销售属于合肥市卫生监督所监管。该所食品卫生监督科负责人在仔细阅读了这两种产品的说明书后对记者详解了这两种产品说明书上存在的问题。
“五夜神”的批准文号是“藏卫特食准字(2003)第059”号,据该负责人介绍,安徽省卫生厅2年前已经停止受理特殊食品类产品的批文;而西藏自治区的规定尚不清楚。如果这个批文是真实的,那么这类产品属于特殊食品的范畴,按照国家规定,此类食品不能在包装和说明书上宣传任何功效和疗效,“五夜神”的说明书上却写明了“药品名称”,并写明“经临床试验成功后推向市场的最新美国伟哥替代品”、“较之伟哥有副作用小,起效快,效力持续时间长”的说明。
“三体牛鞭”的说明书上使用的是繁体字,并没有写明生产厂家,只写了“安徽三体医药保健品公司出品”的字样。负责人说,上面写的“标准文号”的“皖Q/WS-9-95(健)”字样,她以前还没有见过。说明上的“功能与主治”则违反了保健食品不能宣扬疗效的规定。
那么销售这些产品是否合法呢?负责人说,经销商在进货时应该向供货商索取“批文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及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在核对无误后才能够拿上货柜进行销售。“我们曾经接到过消费者的举报,有些药店出售的保健食品在外包装和说明书上有不真实的宣传,在经过我们核实后,统一行动查处销售此类保健食品的药店,没收并销毁这些保健食品,还对经销商进行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介绍说,市卫生监督所已经查处了不少类似的案件。
暗访
我市性保健品市场乱
记者走访了一些销售此类产品的店,发现大药店和成人用品店都在销售此类产品。这些产品中,除了少数几种标有产地、厂家、使用说明外,其余大部分产品产地不明确,而且也没有说明书,有的外包装还很粗糙。在一家“成人保健”店里,记者看到一种“威哥王”药片,明明是功能性药品,然而它的批准文号却是“黔卫食字”。那些外用性用品,如“神水”、“神油”等多为“消准字”,其实是省(市)卫生防疫部门批准的消毒液,其获准的只有消毒作用,是否具备增强性功能的作用,并未获得认可。即使标有“药准字”的药品,大多数也都是虚假批号,因为事实上批号为“药准字”的此类产品极少,而且只能在正规医院才可以买到。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第16条规定:“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然而市场上违反这两条规定的产品却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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